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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介紹 | 章程

章 程 Charter
本章程已於 95.05.06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本章程已於100.12.25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遠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Medical Association of Collateral Meridian Therapy「TMACMT」。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國內外專家學者共同發揚難治性疼痛及疾病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發表、慈善義診、臨床治療及演講交流等目的。以中西醫之醫技、理論、療效三者真實的融合,協助人類恢復與生俱來的自癒能力。不斷研發治療理論及治療方法,針對治療理論與實際治療技術做深入研究為重要任務及宗旨,進而對全人類的健康福祉有所貢獻。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管轄地。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以深度研究發揚「遠絡醫學」的專科醫學會為目標,組織一個持續不斷研發治療理論及治療方法的專家團體,協助會員以臨床治療實際應用為第一,提高實質治療能力。
    二、根絕使人類陷入痛苦的各種症狀,特別是以研究及治療難治性疼痛、 糖尿病及癌症等。
    三、廣泛以論文形式發表研究結果,積極為遠絡醫學取得國內外認可之治療方式,祈望全世界人類能從疾病痛苦中解放出來,進而使生活更健康生命更充實。
    四、謀求國際間之學會、人才、論文等之交流、蒐集各種有關資訊以提供其他學術團體參考。
    五、舉辦義診、學會活動,包含學術演講、研習會等。
    六、審議有關疼痛科學之名詞及標準。
    七、印製發行學會刊物、論文及相關書籍。
    八、獎助疼痛基礎科學研究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一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持有從事醫療行為之本國籍國家醫師執照(西醫、中醫、牙醫),對遠絡醫學有高度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檢送有關証明文件,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之教學、研究、發展有特殊卓著貢獻之個人,持有從事醫療行為之本國籍國家醫師執照(西醫、中醫、牙醫),並經本會所認定具遠絡醫學中級以上程度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終身會員
    一般會員一次繳足二萬元會費者,得成為終身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希望入會之「法人」,可經由特別程序之捐贈成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權利:
    一、一般會員及終身會員
    (一)參加本會年會及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及發表機會。
    (二)致贈本會刊物或享訂購優惠權利。
    (三)定期以網路、傳真、電子郵件傳送研究病例。
    (四)享有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五)會員應享之權利。二、榮譽會員
    (一)享有免繳交會費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及發表機會。
    (三)致贈本會刊物或享訂購優惠權利。
    三、贊助會員
    (一)參加本會年會及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及發表機會。
    (二)致贈本會刊物或享訂購優惠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議案。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 十 條
    會員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違反政府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二、破壞本會名譽者或認定行為違反本會宗旨者。
    三、未經本會同意擅自以本會名義在外從事或舉辦相同性質之學術研習活動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退會
    會員有下列情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會辦理退會。
    一、自願退會者。
    二、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願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若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了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理事、監事設置
    一、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中西醫理事至少六人、中西醫監事至少二人;其資格限定為持有從事醫療行為之國家醫師執照者,並為本會一般會員,由會員選舉,分別成立理、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三、曾任本會理事長者,得列席理事會議,除不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履行義務及享有權利與其他理事同。
    四、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五、理、監事得依規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於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為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乙次。

    第 二十 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工作人員得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資格限定為持有從事醫療行為之國家醫師執照並為本會一般會員。

  •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之要求,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除緊急事項外,應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即可解散之。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每年均可由理、監事會修訂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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